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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印發(fā)
日期:2022-04-01   [復制鏈接]
責任編輯:sy_qianjiao 打印收藏評論(0)[訂閱到郵箱]
關于印發(fā)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發(fā)改〔2022〕383號

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推動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落實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根據《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京發(fā)改〔2021〕1524號),我委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考核工作方案》,現予以印發(fā),請做好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1日

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考核工作方案

按照《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京發(fā)改〔2021〕1524號)的相關要求,為落實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有序開展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完成情況年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對象  

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考核對象主要包括: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獨立售電公司、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其中,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是指2021年參與北京地區(qū)電力市場交易且未經電力公司或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  

二、考核依據及標準 

(一)考核依據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9〕807號)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對各省級行政區(qū)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即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占比),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權重落實責任,并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二)考核標準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21〕704號)要求,本市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權重為18%,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17.5%。據此,2021年各類市場責任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如下: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售電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售電量×17.5%。  

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市場化交易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市場化交易電量×17.5%。  

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電力公司、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市場化交易電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累計市場化交易電量×17.5%。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累計用電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累計用電量×17.5%。  

對于市內線損電量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由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對應消納量按照各市場主體電量比重進行分配。  

三、考核流程  

(一)信息上報  

2022年4月7日前,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各類市場主體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量核算,并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將全市各類市場主體消納完成情況統計報告上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和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二)信息復核  

2022年4月20日前,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首都電力交易中心上報的全市各類市場責任主體消納完成情況報告進行復核。  

針對未能完成年度消納責任的市場責任主體,通過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進行總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核驗,核實未能完成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的原因。  

針對超額完成年度消納責任的市場責任主體,通過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進行總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核驗,確保超額消納量準確、有效。  

(三)考核結果發(fā)布  

2022年4月底前,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通過網站公示等方式,發(fā)布2021年市場責任主體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工作措施  

(一)結果公示  

為鼓勵各類市場責任主體積極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按照市場責任主體分類,對獨立售電公司,公示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完成情況的前十名;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公示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完成情況的前三名(不含實現超額消納的市場責任主體);實現超額消納的市場責任主體全部進行公示。上述公示結果將按照其注冊地通報所在區(qū)政府。在2022年的考核工作中將對未完成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公示。  

(二)限期整改  

對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市場主體通過購買超額消納量,或者由市場主體通過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方式完成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提交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和消納保障承諾書。  

(三)協調聯動  

區(qū)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推動本地區(qū)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工作,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yè),其超額完成的消納量所折算的能源消費量,應不計入其能耗總量考核。  

(四)專項約談  

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市國資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相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對未完成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責任主體開展專項約談,督促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任務。  

(五)鼓勵先進  

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國資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率先在重點功能區(qū)開展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納入綠色企業(yè)準入條件的試點探索。

原標題: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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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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