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原能源局局長張國寶近日表示光伏出路在于改革,改革可再生能源定價辦法,應以特許權招標競爭確定電價為主。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彭立斌認為,特許權招標在實施過程中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此外,政府應對最低收購電量和補貼到位時間做出承諾,這樣才能有利于特許權項目的真正落實。
彭立斌: 我想和原張局長談談
第一,在規(guī)范的電力市場,用特許權招標無可厚非!這點我非常贊同張局長的意見!
第二,特許權招標是在投標的過程中除了招標價格以外,還應該設定最低發(fā)電小時!只有量價同保的基礎上才有公平的市場競爭!上世紀很多國內(nèi)火力發(fā)電項目都是量價同保的!以廣東沙角最為突出!
第三,如果考慮目前西北限電的情況,對于風光而言,故障性限電和結構性限電都是無法預測的,因此,在招標過程中,界定特許權電量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第四,如果界定電量過低,勢必造成風光電價的進一步上漲。如果界定電量過高,電量太低政府面臨賠償,同樣最終會推高電價!這兩者都會同時對投資商形成極大損害!
第五,上一次的敦煌招標,只招標電價,沒有設置最低電量,事實證明那里變成了國企任性的名利場,根本不能反映市場真實的價格!
第六,和電力行業(yè)的其他補貼來說,可再生能源的補貼發(fā)放要簡單很多!并非電價形成機制造成了補貼發(fā)放的延誤!而是有關部門互相之間流程效率高低所決定。按現(xiàn)在的體制,即使采取特許權招標,同樣會出現(xiàn)補貼延誤的情況。
第七,根據(jù)以上情況,如果要實行特許權招標,必須在招標電價的同時,政府承諾最低收購電量和補貼到位時間,前者保證企業(yè)發(fā)電的生產(chǎn)成本,后者保證企業(yè)投資的財務成本!這才是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特許權項目!
以上意見,歡迎指教!謝謝(來源:陽光工匠光伏網(wǎng))
作者簡介:彭立斌,君和太陽能電力投資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