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光伏誤導性陳述索賠訴訟代理律師之一的吳立駿律師處透露,首批10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得到法院支持并立案,索賠金額約為121萬元。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律師表示,接到投資者的索賠委托后就向法院提起了索賠訴訟,2015年10月23日和26日上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全國首組10位海潤光伏股民的索賠訴訟,索賠金額為121萬元,法院給予了受理和立案。
吳立駿表示,海潤光伏此前在極高比例分紅轉(zhuǎn)送股時,沒有提示公司經(jīng)營情況預期可能產(chǎn)生重大虧損的情況,導致信息披露中存在誤導性陳述,該陳述足以使善意投資的股民作出錯誤投資決策。
“股民因海潤光伏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導致的錯判的責任應當由海潤光伏承擔。”吳立駿說,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股市收盤時持有的投資者即符合參加索賠的條件,之后無論是否賣出或持有,也無論是否產(chǎn)生盈利,都將可以主張前述時間段內(nèi)每股買入平均價格與7.81元之間差價的賠償。
經(jīng)測算,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的每股平均價格大多在8元至10元之間。吳立駿律師認為,只要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無論之后何時賣出,則必然產(chǎn)生法定意義上的損失。
海潤光伏在2015年10月13日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jiān)督管理會江蘇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jīng)查明,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yè)、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分配預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