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安嶠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家庭分布式光伏電站合作合同》,雙方采用投資方式共同建設光伏電站,裝機容量16千瓦。李某支付給銷售員王某電站投資款4萬元現金,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轉賬付款方式,那么安嶠公司,還是銷售員王某應當返還4萬元投資款?
參考案件: (2019)魯06民終6629號
關鍵信息:
一、 參考案件中,安嶠公司為了開展業(yè)務,在龍口市成立了安嶠光伏驛站,王某是安嶠公司聘用的銷售成員之一。2018年10月,王某代表安嶠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家庭分布式光伏電站合作合同》,約定:1、電站規(guī)模:2套(每套8千瓦)電站。2、電站合作方式:雙方按照固定比例資金份額共同投資、共同管理、看護電站。3、電站投資單價標準為10元/瓦,裝機容量16千瓦,本電站總投資額為16萬元安嶠公司負擔75%投資,李某負擔25%投資4萬元。4、電站的全部收益(包括電費收益、電價補貼收益等)全部歸安嶠公司所有,再由安嶠公司按照投資分紅方式分配給李某。5、投資款全部采用轉賬付款的方式(不接受現金繳款)。
二、 合同簽訂后,李某即支付給銷售員王某電站投資款4萬元現金。
三、 王某收到李某投資款4萬元后,未交到其公司財務,因此2019年5月安嶠公司王某涉嫌挪用資金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
四、 法院判定,1、李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付款,安嶠公司也未實際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項,上述合同按約并未生效,安嶠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其不需承擔向李美霞返還投資款。2、王某無正當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萬元,應當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3、王某涉嫌挪用資金刑事案件,另案處理。
結論:如果李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付款,安嶠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王某無正當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萬元,應當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
原標題:屋頂光伏項目,李某支付現金(未按合同約定轉賬),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