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就有不少媒體預計,“轉讓路條”的行徑將可能從此消失,但事后看來,此種預測只能稱為是一種理想或是夢想而已。
為何部委管理部門的重頭文件+地方的系列文件,也難以壓制(根本談不上“杜絕”)倒賣“路條”的投機行為。為何遍及全國的掮客和中間人們,好日子照樣過,錢照樣收?
事實上,從
光伏產業(yè)過往發(fā)展的一些蛛絲馬跡來看,“路條”是這個產業(yè)發(fā)展難以避免的現(xiàn)象,甚至可以說,倒賣“路條”也是“必然結果”。
像資深光伏行業(yè)觀察家紅煒總結的一樣:在中國,先是“金太陽”政策時期的欺詐行為,后是“固定電價”政策時期的倒賣“路條”行為;在德國,既有補貼下調前光伏電站的“搶裝”,也有政策失敗帶來的光伏產業(yè)停滯,各種現(xiàn)象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其實背后都是政策設計缺陷的必然結果。
首當其沖的必然是要改革審批體制。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張國寶認為:“現(xiàn)在出現(xiàn)倒賣‘路條’現(xiàn)象,路條成了緊缺資源,不能只怪下面,這是我們批規(guī)模造成的。應該把精力放在降低成本、做大蛋糕上。”
2013年,能源部門開始對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光伏電站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然而,由于國家能源局每年將光伏電站裝機指標下放給各地,各地再將指標分解到企業(yè)并對此進行備案,因此這并沒有改變原本資源分配的格局。
而國家能源局2014年底下發(fā)的三大重頭文件,僅就經(jīng)濟行為做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而未深入談及建立何種監(jiān)督與倒查追責等配套機制。被監(jiān)督的不應該僅僅是企業(yè),而是要追查政府主辦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的應依法追責。
總而言之,既然是疾在制度,那咱們可誰也不要指望國家能源局和地方的幾個文件“要求”就能夠改變倒賣“路條”的存在。
家藏兩億現(xiàn)金、燒壞數(shù)臺點鈔機的發(fā)改委原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在被查后說:只要能獲得采礦權,別說一個億,就是幾個億,有一大堆的人都等著排隊拱手奉上。制度不完善,抓了一個魏鵬遠,還會有“張鵬遠”、“劉鵬遠”出現(xiàn)。
如苗煒所說:在光伏終端市場,對付“遠鵬”們的有效的制度就是:首先建立產業(yè)標準體系和建立在這一體系之上的嚴格的招標辦法,不給他們機會;其次是建立對違規(guī)行為的史上最嚴厲處罰(特別是法制層面的懲處),讓他們有機會也不敢以身試法。
沒有法律制度上的硬性的懲處保障,要減少倒賣“路條”的現(xiàn)象幾無可能。在上述“女孩怒斥醫(yī)院號販子”的事件中,后來當事人報警,警方介入了調查。但如果光伏項目投資者被光伏“票販子”折騰,如果報警,警察來后又能做什么?
此外,僅僅抱怨主管部門,抨擊“路條販子”似乎也還不夠。捫心自問一下,若作為投資者,如果買到轉手的路條,從而獲得核心項目資源,你是否也愿意“出個價錢”,免去中間的很多麻煩事?
在咱們中國人的文化里,“關系文化”,“求人文化”幾乎都是根深蒂固。出生后上戶口要求人、上學要求人、看病要求人、找個鐵飯碗的工作要求人,死后搞個好的墓地似乎也要求人——處處講關系,處處都求人——如果這種心理和文化不除,竊以為,即使政策和法制再到位,不管是醫(yī)療“號販子”還是光伏“號販子”,都不可能完全杜絕。
看看產業(yè)中的“人情世故”吧:光伏企業(yè)要拿到當?shù)仨椖康暮藴?,各部門的領導都要“公關”。如果付錢給“中間人”去做,是否就簡單多了,輕松多了?也許,要拿下某地方的具體項目,外地人喝酒喝死都未必有用,因為當?shù)卣粫?00%信。
從過往相關媒體的調查報道來看,散布于全國東南西北的“光伏掮客”,要么是掌握當?shù)刭Y源的老板,要么是領導的親戚,要么是當?shù)氐?ldquo;地頭蛇”。有投資方就曾說,“唉,多花點錢讓他們去做也是可以的”。
對于屢禁不止的路條倒賣行為,天合光能董事長高紀凡如此呼吁:希望相關部委能及時糾正各地政府保護地方企業(yè)的不合理規(guī)定,營造一個公開、公正的政策體系與市場競爭環(huán)境。
回到文章開頭“女孩怒斥醫(yī)院號販子”視頻,事件發(fā)酵后,央視“新聞1+1”節(jié)目做了訪談,節(jié)目由著名媒體人白巖松主持。最有趣的是,節(jié)目還調動自己的傳播資源做了一份調查,設置的問題是:如果您去醫(yī)院掛號,您是否會從票販子手中買號?
調研結果可能有些出乎大家的意料。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但是我們相當一半的人都愿意參與其中:47.84%認為說會,然后27.85%說不會,此外還有24.31%是看價格是否合適。
還有個問題:如果遇到號販子排隊掛號你會怎么做?結果,“不吭聲,裝作沒看見”占到48%;找醫(yī)院工作人員占了40%。
這樣的調研結果,如果“嫁接”到光伏產業(yè),又反映出了哪些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