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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IPO撤單企業(yè)造假罰單出爐:天能科技造假鏈條
日期:2014-01-02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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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繼上半年通報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能科技”)違法違規(guī)案后,中國證監(jiān)會近日正式對外發(fā)布了對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處罰決定,對天能科技董事長秦海濱及其特別助理劉俊奕、董秘曾堅強,簽字保代鄧德兵、劉小群,簽字審計師胡小黑、吳國民采取了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至此,天能科技也成為預披露制度實施后首例在撤回IPO申報材料情況下,仍被追究造假責任的公司。

  收入提前算:事發(fā)公司審計底稿

  公開資料顯示,天能科技于2012年2月1日進行招股說明書預披露。而這一天,證監(jiān)會宣布正式實施調整后的IPO預披露制度。

  隨后,市場媒體對天能科技招股說明書提出多項質疑,或迫于輿論壓力,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發(fā)行上市申請。

  如若此前,此事或告一段落。但是,事情并沒有在天能科技撤回首發(fā)申請后結束。

  2012年8月份,證監(jiān)會上海專員辦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信所)進行現場檢查的時候,發(fā)現其為天能科技做的審計底稿中多項數據存在可疑之處。

  “在天能科技發(fā)行上市過程中,媒體提出質疑報道后,監(jiān)管部門暫停其上市申請,并讓中介機構復查補充材料,中介機構稱沒有發(fā)現問題,隨后撤銷了首發(fā)材料。”天能科技案稽查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而在后期現場檢查中,上海專員辦工作人員針對性挑出幾家媒體質疑報道的案例公司,并在大信所對天能科技審計底稿中發(fā)現了問題,違法違規(guī)線索其實最初是從會計師事務所發(fā)現的。

  9月21日,證監(jiān)會正式啟動了對天能科技以及對大信所的立案調查,而在案件移交稽查總隊的過程中,對天能科技相關中介機構—民生證券及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君澤君律所)一并展開了調查。

  這家被譽為“集科研、開發(fā)、制造、銷售為一體的大型太陽能光伏高新技術企業(yè)”,天能科技在招股書中的亮點,在于其業(yè)績激增的三個光伏項目—應縣道路亮化工程、朔州金沙植物園照明工程、朔州和諧小區(qū)亮化工程。

  由稽查總隊派出的20余人團隊啟動了對天能科技的調查,而突破之處便是上述三個工程項目。

  “天能科技以國內光伏行業(yè)大環(huán)境不好為由撤回首發(fā)材料。”稽查人員表示,而在調查中卻發(fā)現,在光伏行業(yè)不景氣的背景下,上述重點光伏項目以及毛利率較高的項目引起了調查人員的重點關注。

  隨著稽查工作人員層層剝繭,天能科技虛增財務收入、虛增利潤的事實呈現在面前。

  調查顯示,天能科技“未卜先知”地提前確認了收入,虛增財務報表。首先是“金沙植物園第二期所需光伏項目”。該工程的招標時間是2011年10月。但是,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的時候,該工程并沒有完工。天能科技在2011年9月末將該工程的收入予以了確認。

  其次是“朔州和諧小區(qū)亮化工程”,該工程的招標結束日為2011年第四季度,但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的時候,整個小區(qū)配套工程也未完成,然而,天能科技卻在2011年9月末將該工程收入予以了確認。

  至于“應縣道路亮化工程”,該工程招標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均為2011年12月,同樣是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的時候,該工程仍未完工驗收。天能科技早在2011年9月末就確認了收入。

  左手倒右手:四家關聯公司轉賬造假

  除了將未達到條件款項提前確認收入,天能科技還通過實際控制人秦海濱控制的一系列殼公司倒賬來虛增收入。

  據悉,上述光伏系統(tǒng)應用項目主要是太陽能路燈和電站,均需要天能科技供貨并安裝。調查人員指出,上述三個工程項目屬于市政工程類,在現金流方面,按照行業(yè)和市場規(guī)律其回款較慢,但是天能科技回款速度卻異于同行。

  調查發(fā)現,秦海濱在天能科技提交IPO申請之前就注冊了多家殼公司,包括太原酷博爾貿易有限公司、山西友為經濟開發(fā)有限公司、太原陸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眾晶益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四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秦海濱,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實際經營業(yè)務,主要用于偽造銷售回款走賬用。”調查人員表示。

  例如,在和諧小區(qū)項目上,2011年8月17日,太原陸宇公司轉出405萬元,至朔州民欣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19日,該405萬元款項劃轉至天能科技用于偽造銷售回款。2011年8月22日,天能科技又將這405萬元轉回太原陸宇公司。

  而在應縣項目上,則分兩次劃轉款項用于偽造虛增財務報表。據悉,2011年9月30日,太原酷博爾、山西友為分別轉出3500萬元至應縣公用事業(yè)局,同日,共4000萬元匯至天能科技用于偽造回款,2011年10月8日,天能科技又將4000萬元轉回應縣公用事業(yè)局,同日,該局將3500萬元轉回太原酷博爾和山西友為。

  第二次則是在2011年12月21日和27日,分別從山西友為轉出3000萬元、1500萬元至應縣公用事業(yè)局,并于同日匯至天能科技用于偽造回款,2012年1月5日、1月9日,天能科技分別轉出3000萬元、1800萬元至太原陸宇、山西友為。

  在金沙植物園銷售回款走賬方面,2011年12月21日,山西友為轉出3000萬元至朔州萬林園林有限公司,同日,上述3000萬元匯至天能科技用于偽造回款。2012年1月5日,天能科技將上述款項匯轉朔州萬林園林,再由其劃轉山西友為歸還貸款。

  除此之外,為了美化天能科技現金流量,2011年12月,天能科技以其銀行存單作質押從當地金融系統(tǒng)貸款6000萬元,用于偽造應縣和金沙植物園等項目回款。

  處罰分層次:按責任定“罪”

  在對天能科技以及中介機構民生證券、大信所及君澤君律所相關違法違規(guī)事實調查清楚后,今年5月份證監(jiān)會對外通報了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guī)案查處情況。

  隨后,案件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天能科技等對處罰決定提出了異議,并要求舉行聽證。

  記者獲悉,今年9月份,監(jiān)管部門召開了對天能科技及相關責任人的聽證會,聽取了其申辯意見。

  天能科技相關代理人在聽證會上表示,天能科技具備上市實力,但是欠缺資本市場經驗,所以才出現嚴重工作失誤,并非故意而為之。同時,天能科技主動撤回了申報材料,未造成嚴重影響,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guī)定,屬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后果,應當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監(jiān)管部門認為,在IPO過程中,天能科技向證監(jiān)會申報了虛假材料,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天能科技偽造了三個項目收入憑據的工程結算書,并制造虛假的資金流,偽造銷售回款,上述行為絕非欠缺經驗導致,顯然是基于主觀故意而為。

  同時,對于撤銷申報材料,天能科技是媒體曝光后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之下撤回的,并在此后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過程中,天能科技還阻礙、不配合證監(jiān)會調查人員工作,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

  稽查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證監(jiān)會對天能科技及其董監(jiān)高人員做出的處罰是根據天能科技財務造假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相應人員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綜合考慮后做出的,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不僅如此,民生證券、大信所、君澤君律所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材料,證監(jiān)會也對其作出了相關處罰決定。

  調查人員指出,目前中介機構關鍵是其在工作中的責任心問題,若中介機構不能客觀獨立、勤勉盡責的工作,那么他們的工作過程就是“復印機”,看似材料很充分,形式很完美,作用其實不大。

  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證監(jiān)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天能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秦海濱、曾堅強、劉俊奕和陳守法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秦海濱、曾堅強、劉俊奕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天能科技的保薦機構民生證券給予警告,沒收該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鄧德兵、劉小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同時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沒收審計機構大信所從事該業(yè)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給予簽字會計師胡小黑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給予簽字會計師吳國民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沒收法律服務機構君澤君律所從事該業(yè)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給予簽字律師許迪、王祺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對此,市場人士指出,盡管天能科技未上市成功,沒有對投資者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但是其已經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監(jiān)管部門此次查處天能科技案,對市場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表示,證監(jiān)會維護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fā)展、打擊違法犯罪的態(tài)度是堅決的、一貫的,對于通過造假、欺詐等手段騙取發(fā)行上市,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必將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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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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