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說明中指出,當前系統的調節(jié)能力已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在現貨市場運行中,部分時段已出現系統調節(jié)能力不足的情況,2022年實時市場共出現爬坡能力不足219次,時段占比0.625%,其中頂峰爬坡179次,主要集中在1~5月份,調峰爬坡(新能源棄電后仍不平衡)40次,發(fā)生在2月份。系統調節(jié)能力不足,一方面導致產生尖峰電價,增加了用電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系統二次調頻壓力,不利于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關于征求《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更好地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山東能源結構轉型與電力市場建設協調發(fā)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yōu)質、經濟運行及電力市場運營,根據《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和技術規(guī)范,我辦組織編制了《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guī)則”),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3年9月8日(星期五)前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我辦。
電子郵箱:scjgc@cnea.gov.cn
傳 真:0531-67800757
1、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2、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編制說明
3、意見反饋表
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激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yōu)質、經濟運行,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制定依據《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fā)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fā)改辦體改〔2022〕12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fā)監(jiān)管規(guī)〔2021〕61號)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行業(yè)標準。
第三條 爬坡輔助服務是指為應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系統凈負荷短時大幅變化,具備較強負荷調節(jié)速率的并網主體根據調度指令調整出力,以維持系統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務。爬坡輔助服務根據爬坡方向分為向上爬坡和向下爬坡兩類產品。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四條 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yè)。其中,市場主體包括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和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繳納者,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條 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主體包括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和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繳納者。
(一)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
現階段,爬坡輔助服務的供應商包括山東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并網公用發(fā)電機組(包括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fā)電機組,暫不包括抽水蓄能電站)、獨立儲能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爬坡輔助服務的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獨立儲能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須按并網管理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裝設AGC裝置,同時AGC裝置性能指標滿足調度運行管理規(guī)定相關要求。
(二)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繳納者
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繳納者包括:
1. 未提供爬坡服務的山東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并網公用發(fā)電機組(包括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fā)電機組,暫不包括抽水蓄能電站)。
2. 電力調度機構集中式管理的風電發(fā)電場、光伏發(fā)電站。
3. 其他需要分攤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的市場主體。
第六條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guī)則參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根據交易結果提供爬坡服務并獲得補償;
(二)執(zhí)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三)按要求通過AGC裝置性能測試并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技術參數和信息,以確定可提供爬坡輔助服務的能力;
(四)遵守市場注冊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披露、提供、獲取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相關信息;
(五)加強設備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根據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提供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爬坡服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繳納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用相應的電力系統爬坡輔助服務;
(二)按規(guī)定獲取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相關信息;
(三)按規(guī)定繳納爬坡輔助服務費用;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電網企業(yè)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開放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包裝、計量、抄表、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向其他市場主體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按規(guī)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guī)定實現與市場運營機構的數據交互;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六)依法依規(guī)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根據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申報信息組織爬坡輔助服務市場出清,并對爬坡性能不滿足要求的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進行考核。
(二)按調度規(guī)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負責電網調度運行安全;
(三)按照職責分工與電力交易機構共同擬定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
(四)經監(jiān)管機構委托暫停執(zhí)行市場交易結果,經監(jiān)管機構委托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或市場中止;
(五)建設、運營和維護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市場規(guī)則的宣貫培訓;
(六)按調度管理權限負責安全校核;
(七)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按照市場規(guī)則和調度規(guī)程編制并執(zhí)行發(fā)電調度計劃,落實交易計劃,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八)按規(guī)定披露和發(fā)布信息,在電力交易平臺發(fā)布系統凈負荷向上和向下的爬坡能力需求值等數據,提供支撐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所需的相關數據,實現和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九)監(jiān)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十)對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一)負責計算爬坡輔助服務費用,組織協調交易結算問題;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職責分工與電力調度機構共同擬定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
(二)監(jiān)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經監(jiān)管機構委托暫停執(zhí)行市場交易結果,經監(jiān)管機構委托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或市場中止;
(三)建設、運營和維護山東電力交易平臺;
(四)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組織協調交易結算問題;
(五)做好市場管理,配合開展市場爭議處理,維護市場秩序,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guī)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guī)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六)對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七)負責市場信息管理,按規(guī)定披露和發(fā)布信息,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為市場主體信息發(fā)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化交易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交易組織
第十一條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為全年連續(xù)運行的市場,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根據開展時間分為日前交易和日內交易,現階段僅開展日內交易。爬坡輔助服務交易組織采用日前申報、日內實時市場出清的模式。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僅需在日前市場中申報爬坡服務速率,不單獨對爬坡輔助服務進行報價,根據本規(guī)則確定的出清定價方式確定實時市場中上/下爬坡輔助服務的中標容量和出清價格。
第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實際運行情況,確定運行日(D日)各時段(每15分鐘為一個時段)系統凈負荷向上和向下的爬坡能力需求值(單位為MW),該需求值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負荷預測偏差、新能源預測偏差的分布情況來設定。
山東電網的系統凈負荷=電網總負荷需求-新能源功率-外電聯絡線功率-不可調節(jié)電源出力。
t時段上爬坡需求=t時段系統凈負荷向上變化量+t時段負荷預測誤差上限+t時段新能源出力預測誤差下限。
t時段下爬坡需求=t時段系統凈負荷向下變化量+t時段負荷預測誤差下限+t時段新能源出力預測誤差上限。
t時段負荷預測、新能源出力預測誤差上/下限依據上一年同月份和運行日前15天內,t時段負荷預測、新能源出力預測平均誤差上下限確定(選取置信度在2.5%~97.5%之間的誤差范圍,覆蓋95%的誤差分布)。
第十三條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在競價日(D-1日)12:00前,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次日爬坡服務速率,火電機組按照出力<50%額定容量、50%額定容量≤出力兩個區(qū)段申報爬坡速率。獨立儲能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在競價日(D-1日)12:00前,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參與爬坡輔助服務意愿時段和爬坡服務速率,不參與次日爬坡輔助服務交易的獨立儲能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提報不參與意愿。
第十四條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以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的爬坡輔助服務容量為交易標的。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組織時間和出清流程與現貨市場實時電能量市場相同,與實時電能量市場聯合出清。
第十五條在實時市場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出清模型中,增加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的爬坡輔助服務容量作為待出清變量,增加系統的爬坡能力需求約束,在滿足原有約束和新增爬坡能力需求約束下,以發(fā)電成本最小為優(yōu)化目標,進行集中優(yōu)化計算,出清得到下一時段的電能量及爬坡輔助服務中標容量、節(jié)點電價及上/下爬坡輔助服務出清價格。
第四章 結算與分攤
第十六條 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提供爬坡輔助服務的補償收益由上爬坡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和下爬坡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兩部分組成。爬坡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按日統計、按月進行結算。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的日補償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第十七條 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爬坡輔助服務中標容量的,回收對應中標時段未提供爬坡輔助服務中標容量的爬坡輔助服務補償,并對爬坡輔助服務供應商的未提供容量進行考核,回收及考核以每 15 分鐘為一個時段,公式為:
機組實際出力與計劃出力的偏差在允許范圍之內的,免除考核部分費用;若偏差超出允許范圍,則按照對全部偏差進行考核??己嗽试S偏差范圍標準為:單機容量1000兆瓦及以上的機組, 允許偏差為計劃出力的0.5%;單機容量100兆瓦及以上、1000兆瓦以下的機組允許偏差為計劃出力的1%且允許偏差不超過5兆瓦;單機容量100兆瓦以下機組,允許偏差為計劃出力的2%。機組因進行調頻或處于啟動、停機等特殊狀態(tài)而造成偏差的時段,可免除考核部分費用。
第十八條 爬坡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由未提供爬坡服務的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當日上網電量比例進行分攤。 各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風電場、光伏電站爬坡輔助服務分攤費用=[各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風電場、光伏電站當日上網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當日總上網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當日總上網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光伏電站當日總上網電量)]×(爬坡輔助服務當日總補償費用-當日考核費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分類范圍,及時、準確、完整、規(guī)范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眾信息包括爬坡輔助服務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性文件、市場規(guī)則,各類市場主體注冊及變更情況,爬坡輔助服務交易總體出清結果和價格情況等。
公開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爬坡輔助服務需求等信息。
私有信息包括市場主體的爬坡輔助服務中標容量、中標時段、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分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fā)布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信息,逐步完善輔助服務管理技術支持系統,并將信息接入能源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信息分為日信息和月度信息,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爬坡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對象、時段、調整量、價格、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通過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對市場主體發(fā)布爬坡輔助服務出清結果等實時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運行日下一日(D+1 日)10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fā)布參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的直調公用發(fā)電機組運行日(D 日)運行信息。
電網企業(yè)在運行日后 3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參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主體的當日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和分攤費用。
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運行日后 4 個工作日內,發(fā)布運行日(D 日)市場主體信息,各市場主體如對當日信息有異議,應于發(fā)布之日起 1 個工作日內向市場運營機構提出核對要 求,逾期則視同無異議。
市場主體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爬坡服務交易容量、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和分攤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每月 10 日前,電力調度機構將上月補償、考核、分攤初步情況向市場主體披露。
第二十五條 各市場主體對上月補償、考核、分攤情況有異議,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電力調度機構經核查后,在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向山 東能源監(jiān)管辦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 每月 20 日前,電網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按爬坡輔助服務市場運行結果開展結算,將結算數據傳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月度信息以正式文件和 電子版本形式向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每月 22 日前,電力交易機構將上月爬坡輔助服務補償及分攤情況作為公眾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八條 并網主體對已結算的相關補償及分攤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提出申訴,經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組織認定后,相關費用在后續(xù)月份中予以多退少補。原則上申訴有效期不超過 12 個月。
第六章 市場干預
第二十九條 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對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向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報告,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視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爬坡輔助服務市場進行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爬坡服務市場費用異常變化,影響市場正常運行;
(三)電力行業(yè)重大政策調整需爬坡輔助服務市場進行調整或交易規(guī)則不適應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四)其他必要情況。
第三十一條 爬坡輔助服務市場干預的主要措施:
(一)調整市場準入或退出條件,包括取消或恢復市場主體參與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權限;
(二)調整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開市信息發(fā)布、申報、出清、結果發(fā)布等時間;
(三)調整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結果;
(四)暫停爬坡輔助服務市場。
第三十二條 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fā)生故障,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開展時,調度機構應立即處理,及時向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報告。
第三十三條 山東能源監(jiān)管辦可根據爬坡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市場成員的建議,調整市場運行參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山東監(jiān)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X 年。
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編制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動山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結合山東電網實際,國家能源局山東監(jiān)管辦公室組織編制了《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新能源高比例接入對系統靈活爬坡能力提出了迫切需求。截至今年7月底,山東電網新能源裝機容量已達7470萬千瓦(其中光伏裝機5048萬千瓦、占新能源總裝機67.6%),超過直調煤電裝機,占全網總裝機比例為44.3%。新能源高比例接入和“多光少風”的裝機結構,電網調度用電負荷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增加,在光伏大發(fā)日中午呈現典型的深V型曲線。若系統上爬坡能力不足則存在負荷高峰供應不足限電風險,若下爬坡能力不足則存在增加新能源棄電的情況,新能源高比例接入對系統的靈活爬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系統的調節(jié)能力已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在現貨市場運行中,部分時段已出現系統調節(jié)能力不足的情況,2022年實時市場共出現爬坡能力不足219次,時段占比0.625%,其中頂峰爬坡179次,主要集中在1~5月份,調峰爬坡(新能源棄電后仍不平衡)40次,發(fā)生在2月份。系統調節(jié)能力不足,一方面導致產生尖峰電價,增加了用電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系統二次調頻壓力,不利于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建立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保障系統調節(jié)能力更為合理有效。在建立爬坡輔助服務之前,國內外電力市場的實踐中應對系統調節(jié)能力不足的手段通常依靠人為經驗,提前判斷系統調節(jié)能力需求,通過人為手動調整機組出力預留系統爬坡能力或增加旋轉備用滿足系統調節(jié)需求,但這類方法會造成市場的不透明和補償費用增加。爬坡輔助服務通過市場化手段保障系統的調節(jié)能力,相比于人為調整更為合理有效,美國MISO和CAISO兩大市場已應用爬坡輔助服務來保障系統的調節(jié)能力。
二、起草依據
2021年12月,國家能源局印發(f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提出增設爬坡、備用、轉動慣量等新型輔助服務,以應對新能源出力波動、風光等弱慣量系統對電網運行造成的影響。同時明確要結合當地電網運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確定各類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類型并制定具體細則。對已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應在市場交易規(guī)則中約定考核機制,且考核費用需與補償費用一并進行收支管理。爬坡輔助服務是指為應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系統凈負荷短時大幅變化,具備較強負荷調節(jié)速率的并網主體根據調度指令調整出力,以維持系統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務。
三、主要內容
《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共36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編制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
2.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成員。第四條至第十條,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市場成員構成以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3.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組織。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組織方式、流程節(jié)點和出清機制。
4.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結算與分攤。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分別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和分攤費用的結算方式。
5.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信息披露。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信息披露內容、披露方式和實際要求,以及市場爭議處理方式。
6.關于爬坡輔助服務市場干預。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市場干預觸發(fā)條件、干預措施和工作流程。
7.爬坡輔助服務市場附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了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歸口部門和施行時間。
原標題:《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guī)則》:獨立儲能、100MW及以上發(fā)電機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