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冠縣法院定遠寨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太陽能光伏板著火而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楊某某與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簽訂《光伏電站租賃合同》,雙方約定楊某某將自己位于冠縣某村自有產權房屋房頂租賃給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用于安裝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站,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對該電站的建設運營提供一站式服務。2023年1月27日,案涉太陽能光伏電站著火,引燃楊某某房屋,將房屋建筑構件及屋內廚房用具、家居用品等物品燒毀。冠縣消防救援大隊對上述火災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原告民房房頂光伏板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后楊某某與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冠縣法院。
調解過程
2023年5月,案件流轉到李守君法官團隊名下后,李守君法官考慮到楊某某的房屋已經被燒毀,其本人和家人正借住在其親戚家中,如果進行鑒定后再判決,勢必會拉長辦案周期,但若能積極給雙方做通調解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讓楊某某盡快拿到賠償來翻建房屋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優(yōu)方案。法官助理劉建立按照這個思路,積極聯系原被告雙方開展調解工作,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稱同意賠償,但賠償的前提是其投保公眾責任險的上海某保險公司同意理賠。于是,劉建立又積極與上海某保險公司溝通賠償事宜,協調雙方的賠償數額,經過與楊某某、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和上海某保險公司的多輪溝通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和上海某保險公司的賠償總額為12萬元,由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承擔6000元,上海某保險公司承擔114000元。日前,該款項已全部理賠完畢,楊某某已收到該款項。
冠縣法院定遠寨人民法庭將積極爭創(chuàng)“楓橋式人民法庭”,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始終把定紛止爭、服判息訴作為工作目標,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為轄區(qū)訴訟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原標題:租賃屋頂光伏電站起火 誰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