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印尼由17500多個島嶼組成,不同地區(qū)和島嶼之間的電力成本各不相同。當某個地區(qū)的供電成本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時,F(xiàn)IT的上限為85%。如果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那FIT將等于供電成本。這一機制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可再生能源。
此外,國有電力公司PLN最近還與法國IPP公司Akuo Energy簽訂了一項諒解備忘錄(MoU)。Akuo Energy將對在印尼建造一個潛在容量為500兆瓦、總投資8.5億美元的混合動力系統(tǒng)(太陽能、風能、儲能、發(fā)電機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中的250兆瓦將會是光伏發(fā)電裝置,主要是在印尼的一些中小型島嶼上開發(fā)的小型獨立電力系統(tǒng)。
同時,PLN還與該國的六座新建光伏電站簽署了購電協(xié)議,其中四座為5MW產(chǎn)能,1座10MW, 另一座15MW。目前這些協(xié)議的電價尚不得知。
原標題:印度尼西亞修改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