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龍光電11日晚間公告,公司就第一財經日報于2013年11月11日刊登名為《三問天龍光電涉信批違規(guī)后或繼續(xù)“說謊”》的文章中對公司指出三點質疑進行澄清。
1、真是僅是框架性協(xié)議?
公司與相關方簽訂的確為框架性協(xié)議。
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丙方”)與盛融財富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新疆天利恩澤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簽訂了《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就新疆天利恩澤鄯善縣紅山口一期 22.6MW 光伏發(fā)電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籌建的相關事宜達成初步框架性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1、本項目由甲乙兩方合股建設經營,現(xiàn)已完成合股合同簽署。2、甲方負責本項目融投資,并負擔相關融資成本。3、丙方負責本項目 EPC 工程建設,并為甲方對本項目的融資進行擔保。
公司簽署上述《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僅表示三方存在合作意向及后期尚需論證的部分條款。公司簽署的《基金股權回購擔保合同》的成立前提是《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并明確告知對方該擔保合同需提交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確認)。同時,公司正在積極論證本項目實際可操作性及落實 EPC 合同簽署。
2、有無質押?
新疆天利恩澤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項目的股權抵押給我公司,是公司提供擔保的必要條件。
(1)《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甲乙兩方同意將本項目全部股權質押給丙方,丙方同時承諾在甲方需要進行項目融資歸還項目基金所投入建設費用時,無條件解除相關質押手續(xù)。”
(2)公司在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承諾書》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同意在落實相關反擔保措施的情況下,對新疆吐魯番鄯善20MWp光伏發(fā)電項目建設資金(人民幣柒仟萬元)向貴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公司對媒體提到《募集說明書》的相關內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于可能侵害到公司利益的內容,將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力。
3、誰負責建設?
在框架協(xié)議中,確定公司為項目的EPC工程建設方
?。?)《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丙方負責本項目EPC工程建設,并為甲方對本項目的融資進行擔保。”
?。?)甲方對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一、本項目建設基金擔保額 7000 萬元分批進入公司指定賬戶,投入項目工程建設。二、其余建設款項將按本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分批安排到位,以確保項目工期(資金撥款計劃以簽訂的項目建設合同為準)。”
公司稱為保障投資者權益,避免對公司的誤解,2013年11月10日公司與相關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進一步明確:公司為相關方提供擔保的方案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