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突然曝出的“全國首例分布式光伏屋頂電費糾紛案”,可能不會有多少人把浙江省浦江縣和光伏聯(lián)系到一塊。
近日,我國首個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電費糾紛案在浙江金華正式宣判,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對《電能購銷合同》收益權的的主張。判決結果顯示,被告浙江瑞星化纖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電費10599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803.73元。
“隨著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全國各地的快速發(fā)展建設,跟電費有關的糾紛肯定也會逐漸增多。有關部門可以建立類似信用等級評估這樣的體系,避免相關糾紛的發(fā)生。”浙江省太陽能行業(yè)協(xié)會秘書長沈福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拖欠電費超十萬元
據悉,本案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恒信新能源”)2013年6月與被告浙江瑞星化纖有限公司(簡稱“瑞星化纖”)簽訂《屋頂光伏電站屋頂使用與電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恒信新能源利用瑞星化纖的廠房屋頂建設太陽能光伏電站,并為瑞星化纖及其他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由瑞星化纖按約定支付電費。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5年。
合同第一部分第9條約定:“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支付節(jié)能費用,每延期一日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2014年8月該項目建好后,原告開始向被告提供電能,至2015年5月6日原告已向被告供應電能計105995.25元,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至原告提起訴訟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相關費用。
今年6月4日,恒信新能源向瑞星化纖提出起訴。要求瑞星化纖支付電費105995.25元,并支付違約金約6339元。
據了解,本案牽涉的瑞星化纖的屋頂光伏項目是2013年恒信新能源開發(fā)的8.67兆瓦集中示范項目的其中之一。
根據當時媒體的報道,該項目于2013年7月獲浙江省發(fā)展改革委核準,除了利用了瑞星化纖,還有利用了其他六家企業(yè)的廠房屋頂。項目采用0.38千伏和10千伏兩種電壓等級并網,兩種電壓均以“自發(fā)自用,余電上網”、用戶側并網方式接入電網系統(tǒng)。項目共安排11個并網(接入)點,其中0.38千伏并網點8個、10千伏并網點3個。
供電企業(yè)曾提出預警
“在今年年初,我們就曾向雙方提出建議,將‘自發(fā)自用,余電上網’改為全額上網的方式。畢竟企業(yè)的經營是有風險的,如果企業(yè)經營狀況不佳甚至倒閉、破產,那項目運營、電費結算可能就會出現(xiàn)問題。”國網浙江省浦江縣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副主任洪建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但當時,雙方出于成本、投資等多種因素的考慮,并沒有接受供電企業(yè)的建議。
由于紡織行業(yè)近年來的發(fā)展并不景氣,相關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受到影響。據了解,今年初,瑞星化纖曾因種種原因停產過數月,而當地已經有紡織化纖企業(yè)進入了拍賣資產、停產整頓的階段。“據我們了解,瑞星化纖目前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跟我們之間的電費結算也是比較正常的。”洪建峰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