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漳州市發(fā)改委獲悉,漳州市發(fā)改委、財政局聯(lián)合出臺了《漳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對漳州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補助對象、補助范圍、補助標準、申報條件及有關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細化?,F(xiàn)摘錄全文如下:
漳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一、補助對象
全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二、補助范圍
全市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2016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等相關規(guī)定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
三、補助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按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給予補助。市財政資金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對新建的公交專用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
四、申報材料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申報補助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
4、建設成本決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行業(yè)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備案材料;
6、漳州市2016年充電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及其它相關材料。
五、有關要求
1、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運營的充電設施需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規(guī)范,實時監(jiān)控,確保運行安全。
2、申請補助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發(fā)改委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發(fā)改委負責對充電設施財政資金補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材料、無法保證充電設施正常運行、充電設施參數(shù)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將追繳補助資金、取消補助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財政監(jiān)督條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