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印發(fā)《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各成員:
《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章程》經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
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配合《關于加強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認證聯[2014]10號)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光伏產品檢測認證體系建設,及時跟蹤和解決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jiān)委)、國家能源局共同組建光伏產品檢測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為發(fā)展和完善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提供技術支持的技術組織。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由來自以下方面的人員組成:
(一)標準化技術組織、科研機構;
(二)行業(yè)協會、學會;
(三)認證機構、檢測機構;
(四)生產企業(yè);
(五)用戶代表;
(六)有關政府管理部門。
技術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yè)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能積極參加活動,原則上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2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1人和委員15-18人。秘書處設在國家認監(jiān)委。
主任委員由檢測認證行業(yè)權威專家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認監(jiān)委、國家能源局的代表擔任。
第五條 每屆技術委員會任期4年。
第六條 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xù)參加技術委員會承擔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可提請重新推薦人員,并經秘書處批準后更換。
第三章 職 責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提出國家光伏產品認證實施機構的技術能力要求建議;
(二)提出實施國家光伏產品認證的具體產品范圍和相應的認證依據標準、技術規(guī)范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光伏產品檢測認證調研,研究提出光伏產品檢測認證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建議;
(四)組織進行光伏產品檢測能力比對;
(五)研究解決光伏產品應用和檢測認證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六)收集國內外光伏產品相關的標準技術法規(guī)及合格評定信息,對我國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及采信工作提出建議;
(七)推進我國光伏產品檢測認證結果的國際互認;
(八)國家認監(jiān)委、國家能源局交辦的其他技術性工作。
第八條 主任委員負責領導全體成員履行技術委員會職責,對技術委員會工作完成情況負責,及時向國家認監(jiān)委、國家能源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并負責技術委員會與國家認監(jiān)委、國家能源局之間的聯系。
第十條 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信息通報,收集各成員提出的問題、意見與建議,并及時向主任委員報告。
第十一條 各成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各項活動,主動收集、思考與技術委員會職責有關的信息、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主任委員工作。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各成員的義務與權利:
(一)對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工作相關事項的提議權、附議權、審查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所在單位名義,優(yōu)先承擔或參與光伏產品認證技術規(guī)范、認證測試技術方案等技術文件的起草工作或其他相關技術活動;所在單位應支持各成員在技術委員會中承擔的工作。
(三)技術委員會成員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技術規(guī)范等為依據,遵守技術委員會工作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在職責范圍內以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認真完成技術委員會各項工作。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每屆技術委員會任期內,2位主任委員按年度輪流牽頭技術委員會工作。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活動采取會議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
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會議的,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但可對會議文件提出書面意見,并在會議召開前送達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秘書,該書面意見可視為出席會議;累計兩次不出席會議的,視為自愿退出技術委員會。
對于需要采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表決或提出見解的事項,未按要求的時間返回意見者視為同意或無見解;任何成員累計兩次不返回意見的,視為自愿退出技術委員會。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各成員均可向秘書處就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實施過程中相關技術問題提出建議。
秘書處接到建議后,應及時報告主任委員。主任委員視情況以召開研討會或文件審查的形式組織討論,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聽取相關方意見。
第十六條 對于光伏產品檢測認證實施中遇到的重大技術問題,技術委員會在審議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形成技術決議。如需表決,必須取得技術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認為審查通過。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認監(jiān)委和國家能源局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技術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國家認監(jiān)委批準發(fā)布。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國家認監(jiān)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批準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認監(jiān)委
2015年9月8日
2015年9月8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