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二
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向業(yè)主租用屋頂,并提供全方位服務,包括設計、施工、保證發(fā)電、以及部分或全額負擔電站融資。業(yè)主可以通過出租屋頂獲取一定的收益,也可以與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共同出資開發(fā)光伏電站,雙方按比例分享售電利潤。
圖7 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合作模式
其他模式還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僅提供技術咨詢等。臺灣在2009年出臺《可再生能源發(fā)展條例》后,光伏電站發(fā)展進入高速增長期,2013年年底光伏累計裝機3.36GW,分布式光伏裝機2.9GW,占比85%以上。
臺灣2016設定的光伏裝機目標是500MW,并計劃在2030年之前將裝機總量提升到8.7GW。為加速推動臺灣太陽光電(光伏)設備采用,達成2016年的500MW裝機目標,臺灣推出新措施松綁競標規(guī)定,免競標適用對象從現(xiàn)行的50kW放寬到100kW,且量為150MW,其余350MW仍需透過競標方式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