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1):工期延誤情況下,是否應扣除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
裁判觀點:在合同雙方確定工程工期時并未約定扣除法定正常休息日,且對停工天數,雙方也未約定要扣除法定正常休息日的情形下,一方主張停工天數應當扣除法定正常休息日的意見沒有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問題(12):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屬于冬季無法施工季節(jié),如何認定工程無法按期竣工責任?
案情簡介:
某施工企業(yè)與某
光伏公司約定某光伏電站是施工期限是2012年10月13日至2012年11月25日,工期42天。由于項目所在地為青海高寒地區(qū),11月底進入冬休期,在約定工期內,無法完成工程,進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觀點:
“某施工企業(yè)簽訂合同時,明知當地氣溫較低,不適宜施工,而與某光伏公司簽訂合同,其行為后果應自行承擔。”
風險提示: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工期和質量一樣都是建設單位著重關注的環(huán)節(jié)。而工期更是在施工招標過程中由投標人自主響應的內容,因此對于工期的確定應當根據自身施工能力和項目具體情況做好充分的分析,以免為了盲目追求中標而陷入違約的風險之中,更應避免為了搶工期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更大的損失。
(四)工程價款結算糾紛
建設工程領域的各種糾紛往往都表現為工程款結算糾紛。由于光伏EPC合同的合同價款通常是固定價,如果對合同履行期間設計變更、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波動或政策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及如何調整合同價款約定不明,則容易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