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要求作調換或退貨處理后,可否同時要求減少價款?
案情簡介:
某太陽能公司與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簽訂了電池片買賣合同。后經法院查明,系爭電池片確實存在部分質量瑕疵,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按照某太陽能公司要求進行了調換或退貨處理,但某太陽能公司仍要求減少價款。
裁判觀點: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貨物,并按合同約定,就質量存在問題的部分按照被告要求作調換或退貨處理,被告應按約支付貨款,而無權再要求減少價款。
風險提示:
買賣合同標的物供貨不符合要求且合同對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對方承擔何種責任。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也是補償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適用懲罰性的違約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如消法第49條)或者合同有明確具體的違約金約定(且該約定沒有顯著高于造成的損失)。
問題(8)違約金約定之后可否調整?
案情簡介:
某
光伏企業(yè)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光伏組件銷售合同,約定了逾期交貨、逾期付款的罰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后某科技公司逾期二十天才交貨,某光伏企業(yè)至開庭之日仍未給付貨款。
裁判觀點:
法院可依據(jù)自主裁量權,以當事人實際損失為基礎增加或減少違約金。
“由于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且合同總價逾千萬元,按照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計算標準明顯過高。”根據(jù)《合同法》第113、114條之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既可對違約責任約定違約金也可約定損害賠償金,兩者是擇一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也對違約金過高過低問題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法院據(jù)此可對違約金進行適當調整。
風險提示:
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的數(shù)額和上限對于解決糾紛有著一定的幫助,但是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不能完全意思自治,在訴訟中可能會根據(jù)對方的請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變化。因此在合同談判階段應當根據(jù)合同總價金額大小和違約風險高低等前提作出合理的選擇。